日本进出口交易组合事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9页(393字)
日本《进出口交易法》第23条规定,进出口组合由于指定地区的进口交易及出口交易的实际限制、关于与指定地区通商的政府之间的约定的实施及其他类似的理由,为了将该指定地区作为发送地而出口货物有必要将该指定地区作为装货地而进口货物的场合,或者为了将该指定地区作为装货地而进口货物有必要将该指定地区作为发送地而出口货物的场合,而如不调整将该指定地区作为发送地而出口货物的出口交易与将该指定地区作为装货地而进口货物的进口交易之间的关系,就严重阻碍同该指定地区的贸易的健全发展,会严重损害国内关系事业者或一般消费者的利益或者对这些人有损害之虞的场合,为消除该事由有必要时,取得通商产业大臣的认可后,得依章程所定,就将该指定地区作为发送地出口货物与将该指定地区作为装货地而进口货物的种类、价格、数量、质量或有关清账条件的调整事项,规定会员应遵守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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