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互助信贷职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8页(243字)
法国《农村法典》第627条、第645条、第647条、第648条等规定:(1)地方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可向个体会员与集体会员发放短期贷款与中期贷款,以及向个体会员发放长期贷款。(2)地方银行可被授权接受个人的活期和定期存款,在监护机关同意下,可进行借款以建立或增加流动资金,可接受贷款担保证券。(3)地方银行接受的存款应转交地区银行。存款总额必须由到期时即可提取的相同数量资产来代表。(4)地区银行应负责按照地方银行的利益来进行支付和进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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