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2页(302字)
日本1983年4月26日重新颁布《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法》共7章39条。其中第1条规定,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的目的是,为促进冲绳产业开发,通过供给长期资金,在补充和奖励普通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及民间投资的同时,对冲绳的国民大众,需要住宅者、农林渔业者、中小企业者、开设医院或其他医疗设施者以及有关环境卫生营业者从普通金融机构融通资金有困难时,提供资金融通,从而促进冲绳经济振兴及社会开发。第2条规定,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为法人。第3条规定:(1)公库主事务所设于那霸市。(2)公库除在东京都设从属事务所外,经主管大臣认可,得在其他必要地方设从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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