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合作社董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39页(342字)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农业合作社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的职责是:尽心尽力地为社员的利益服务;选择有才能的经理;制定正确的方针和政策;通过预算控制和其他方法来监督和检查经理执行政策的情况;研究经营效果;向社员通报合作社的活动和问题;邀请外部的审计员编制年度审计报告。还规定,合作社经理对董事会和社员的职责是:与董事会密切配合工作;帮助董事会制定新政策和修改旧政策;招聘高级助手和职员;以健全的商业原则监督和协调合作社的供销、经营和财务等活动;在勤俭节约的基础上经营合作社事业;根据收入制定预算计划;维护必要的会计账户;在商业界和公众面前确立其产品的信誉;全力以赴地搞好合作社;训练年轻的职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与董事会共同维持社员对合作社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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