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野生动物猎捕限额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92页(257字)
1988年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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