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陆生野生动物收费标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90页(687字)

中国《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规定:(1)对批准捕捉、猎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向申请捕捉、猎捕者收费。(2)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其成交额的8%向供货方收费,对受方不予收费;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3)根据有关法律规划,对批准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在国外举办的表演、展览等活动,按其纯收入的、50%向国内承办单位收费。(4)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研究、拍摄电影、录像或者从事狩猎,由林业部参照国际惯例制定具体收费办法。(5)对以保护野生动物为目的的科学研究、资源调查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分工管理权限,分别经林业部、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酌情减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6)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收取工本费5元;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收取工本费10元;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狩猎证,收取工本费5元。(7)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2至5倍补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林业部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确定;《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价值标准,由林业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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