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土地租佃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7页(439字)

印度联邦政府在土地改革中,多次颁布法令。其中,1951年《租佃改革法案》等法令规定:佃户不得把土地作为它用;原土地所有者要收回土地,必须全部自耕;在处理夺佃事件中,佃产必须保留最低土地面积,不准收回;规定合理的租金;所有非农业佃农在非农业用地上的权利都归属国家,一切债权也归属国家。各邦政府也通过一系列有关租佃改革的法案。规定:农民继承耕种6年者将取得永佃权;地主不得驱逐佃户;必须保障合理租佃关系和地租数量;不得擅自提高租金。其中立法有:《孟买租佃制与农业用地法令》(1948年)、《孟买废除旧租佃制法令》(1949年)、《安德拉邦租佃制与农业用地法令》(1961年)、《海德拉巴租佃制与农业用地法令》(1961年哈拉施特拉邦)、《迈索尔邦租佃制法令》(1952年、1957年)、《拉贾斯坦邦租佃法》(1955年、1976年)、《咯拉拉邦防止驱逐佃农令》(1966年)、《喜马偕尔邦租佃制与土地改革法令》(1972年)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