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08页(447字)

简称“民政”,国家民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区划、救灾救济、社团登记、婚姻登记、社会福利事业等与公民关系密切的行政事务所实施的管理活动。民政行政管理的特点:①社会性,民政事务涉及面广,内容繁杂,如行政区划、救灾救济、婚姻、社团、福利事业、基层政权等。②群众性,主要指需要群众的参与,并大都与群众关系紧密。③多元性,民政事务既有公益性的,也有救济性的,还有服务与管理性的,不同活动的性质相去甚远。民政行政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建设;代表政府开展优待抚恤军人及军人家属的工作;做好管辖范围内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开展救灾救济工作,赈灾扶贫;指导和管理社会福利事业、残疾人事业,主管行政区域划分、地名管理等工作;主管社会团体登记工作;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等。民政行政工作对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同自然灾害作斗争、保持社会安定、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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