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绿地交换权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56页(344字)
英国《绿带法》第15条规定,地方权力机构、教区会议在本地区内与他人交换属于他们的绿带地。那么在获得每个捐款机构和当地郡议会同意后即为合法。但是,这种土地之交换必须获大臣准许:(1)欲将交换之土地必须符合本法第3节规定;(2)其他业已颁布的法令。第16条规定,据本法案而完成的土地交换:(1)交换中得到的土地必须是绿带地,同时必须受本法案对土地使用者的制约。(2)交换出的土地将不再受绿带法制约,也不受依本法颁布法规的制约。第18条规定,下述为合法:绿带土地占有者与地方权力机构达成协议:当绿带地私人占有者或他的继承人欲出卖其地产或利益时,必须首先将地产、权益交予地方权力机构,售价由协议而定,已定之协议由本节授权约束所有这类土地占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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