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产品质量声誉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页(387字)

法国1999年《农业指导法》第86条规定:(1)产地或来源地标注的使用不应在产品特性方面误导消费者,其使用不能挪用或削弱已被承认为被控制的产地命名或以保护地理标注或特别证明形式注册了的命名的声誉,不能通过在销售命名上过度使用地理标注对专门用于被控制产地命名产品进行保护的特殊字符和受保护的地理标注和特别证明造成损害。(2)对于不享受被控制产地命名或地理标注的产品、产地或来源地标注的使用应当伴有关于与此标注相关的行为性质的信息,从而使消费者了解必要的信息。(3)但这一条款不适用于葡萄酒、带香精的葡萄酒、以葡萄酒为主要成分的香精饮料、香精尾酒等葡萄栽培和酿造产品以及酒精饮料烈酒。(4)所有使用产地或来源地标注食品或非食品和未加工农产品的使用者应当拥有可证明这一使用的材料,并能够在消费法确定的代理人征用材料时将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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