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用水总量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80页(274字)

中国2002年水法第47条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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