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水域经营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1页(674字)

德国1998年《水管理法》第36·2条规定,如果水管理规定有要求,州可以制定水域经营管理计划。它承担保护水域的责任,将水域保护作为自然保护管理的组成部分,保护地下水资源并按要求利用(经营管理计划)。土地规划和州计划的目标要受到注意。应对地表水域或部分水域制定经营管理计划:(1)为利用服务,这种利用可能给已有的或将来来自这种水域或部分水域的公共供水造成不利影响;(2)要求执行国家间的协议或欧洲共同体内部的决议。在地表水域或部分水域的经营管理计划中,在考虑到现实的自然情况下,对下列情况作出规定:(1)水域应提供的利用;(2)标志应指出水域的走向;(3)为了保持规定的标志,要求采取一定的措施,并遵守期限;(4)其他水经济措施。经营管理计划要适应以后的发展。经营管理计划应执行依据本法和州的水法所作出的规定,特别是补充要求(第5条)、许可(第7条第1款)、撤销批准(第12条)、撤销原有的法律和原有的权限(第15条)、平衡审理程序(第18条)、颁布保持水域洁净的规定(第27条)或其他经营管理计划中确定的措施。这可以依据州的法律对其他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说明。只要对地表水域或部分水域没有制定经营管理计划,而且不用担心地表水域或部分水域的水质发生不利的变化,才允许引入物质。允许也是公众健康要求的。对其他部门把物质引入地表水域的计划决定,第1项也是适用的。第6条不受上述规定的影响。联邦政府可以在联邦参议院同意后通过一般管理条例颁布和规定对水质标志说明原则。在经营管理计划中,要强制性地采纳这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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