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农村金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60页(523字)

意大利法律规定,农村合作金融的基层机构是各种不同形式的村镇银行。根据规定,村镇银行的宗旨主要是为社会服务。国家可通过村镇银行发放长期低息优惠贷款,年息为5%。也可向社员提供5年以内的短期低息贷款,利率可比一般利率低两个百分点。村镇银行用于社员的贷款额应不低于其贷款总额的60%。村镇银行只允许有少量盈利,其中50%留作积累,25%作为特殊存款保险金,其余的用作福利捐款和开展联谊活动等。意大利农村不动产和动产抵押信贷立法十分完善。1866年国家通过《土地金融法》,决定特许五家储蓄银行经营不动产抵押业务,并允许其根据在押品发行债券。1890年又颁布法令,设立意大利不动产银行。后于1905年,1921年通过有关法令,特许经营不动产抵押信贷银行可以直接向农场主及其协会贷款,也可以向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和公益性谷物典当所提供再贷款。关于农村动产抵押信贷,法令规定,可包括对农场主、农村合作团体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和购置农场、改良耕地的资源开发性贷款。经营动产抵押的银行资金来源是自有资本和发行债券。发行的债券有一定的还本期限,每半年用收买或抽签的方式还本一次。银行所发行债券,不得超过未收回贷款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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