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水籍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2页(191字)

以色列1959年《水法》规定:(1)水行政长官应当保存一部完整的用水登记簿,簿中列有按本法要求登入的计算水量和分配水量,以及根据它发布的用水权利。(2)农业部长应当发布关于保存水籍簿的管理规定,提出应列入的细节并指出有关不同意见。(3)登入水籍簿内的资料可以作为了解他们实际情况的主要证据。(4)水籍簿应供所有期望查阅者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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