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水源产量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2页(318字)

以色列1959年《水法》第19条规定:(1)如水行政长官认为某个水源已接近枯竭,它的正常产量已不足以维持正常供水的需要,则他在征得农业部长批准后,有权命令水生产单位减少利用该水源的水的产量,或要求作出适当的调节,或采取他认为在该种情况下可以保证供水所必须的其他应急措施。(2)上一小节(1)中农业部长发布的批准令应在与水利委员会咨商后进行授权,但部长认为必须迅速采取行动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发布此类命令后的适当时间内向水利委员会报告情况。(3)如果上述命令未能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执行,则水行政长官有权提出书面警告后在其权力范围内做必要处理,向已对其发出命令的人收缴有关开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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