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邦际水纠纷实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2页(319字)

印度1956年《邦际水纠纷法》规定:(1)中央政府在同邦政府进行商议之后,可以制定实施细则以保证本法目标的实现。实施细则可以通过《政府公报》发布。(2)特别是,在不妨碍前述权力之原则的前提下,实施细则可以对各种事项或下列任一事项进行规定:邦政府关于水纠纷进行起诉的形式和方式;有关水纠纷法庭可以被赋予民事法庭权力的事项;按照本法规定水纠纷法庭遵守的程序;支付给水纠纷法庭首席法官和顾问的酬金、津贴或聘金;水纠纷法庭人员的服务期限和条件;其他必须或可以规定之事项。(3)按照本款制定的所有实施细则在制定后应尽早实施,但这些细则提交国会两院讨论的时间应不少于14天,并按国会的意见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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