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11页(1405字)

《香港高等法院条例》第52A条规定,高等法院审判庭有权决定民事诉讼和有关费用及其承担。第55条规定设高等法院规则委员会,该委员会据第54条可制定高等法院诉讼程序细则,包括费用和收费。《高等法院规则》内含《费用令》,规定当事人诉讼费用标准和责任。《高等法院收费规则》和《高等法院收费(捕获)令》则规定了高等法院的收费标准。

除无争议遗嘱或因捕获物引起诉讼外,《费用令》均适用。《费用令》规定,未经审判庭决定,任一方无权获得诉讼费用。《费用令》具体设定有权获得付费的条件。修正诉讼要求延期审理,变更登记文件等费用应由提出方承担。未按法院规则或审判庭决定承认或否认事实,则举证费用由未符合规定方承担。否认文件的存在,否认方有举证责任,并支付举证费用。撤销部分诉求或反诉,对方因应诉所招致费用由撤销方承担。原告接受和解,被告提出反诉招致费用由原告承担。索赔胜诉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因索赔所招致费用;索赔败诉方应支付对方因应付索赔所招致费用。

《费用令》规定,审判庭在任何诉讼阶段均可处理费用事项,明确其金额,由谁承担或分担。当事人或代表人行为不端或疏忽应承担对方因此招致费用。当事人律师误事,审判庭可指令当事人扣除律师费,并支付对方所招致费用,但应予该律师申辩的机会。有权索取费用方应在法院规则或审判庭指令的期限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权利。

《高等法院条例》第53条设评估员一职,《费用令》则具体规定评估书记官的职权。该评估官有权对高等法院任何诉讼阶段中任何有关事项所招致费用作出评估,发出证明文件并授权总司法文员行使该职权。为作恰当评估,该评估官可传问当事人,要求当事人举证,确定有关费用,或纠正收费的失误。不同案件的评估书记官要相互配合,以求一致。对未付费当事人,可冲销他应得付费。评估应以维护正义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原则,正确计算当事人合理招致的费用,当事人也有保障对方免受不必要诉讼开支的义务。

《费用令》有严格的评估程序。有权索取费用方应在限期内向评估书记官提出,并在随后2日内附齐有关资料,7日内送达对方。对方14日内可向评估书记官提出同等要求。提出方均应向法院提交按金。因撤销引起费用可由按金扣除。对费用评估在限期内不提出异议,评估书记官可予2日通知要求付费,解决争议。要求方未举证或未通知对方,则该申请可被撤销。对方未出席评估,不影响评费决定。当事人对评估不满可在14日内向原评估书记官复议,陈述理由,并向对方提供副本。对评估书记官的复议不满,当事人可向审判庭请求复议。审判庭可另请两名以上评估员(其中一名为原评估书记官)进行评估,并作出裁定。

《费用令》还详细列明评估标准。各有关文件按性质和页数计费,复印件亦按页计费,行政费、调查费、出庭费、证人费、专家费、翻译费、律师费等均分别收费。《高等法院收费规则》和《高等法院收费(捕获)令》,还另外具体规定了百余项高等法院收费标准。在香港高等法院进行诉讼,费用高昂,程序繁琐,无事不费,但要求失误方负担对方因此招致不必要的应诉费用,很有必要,可避免缠讼,提高诉讼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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