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旺达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72页(292字)

卢旺达独立前,实行氏族部落土地所有制。国家曾规定,开荒占地的氏族酋长是氏族的代表,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权分配土地给氏族成员耕种;氏族成员分得的土地,可以由男性成员的后裔继承;氏族酋长有权安置非本氏族的外来移民,并给予土地使用权,有权全部或部分地征、租用外来移民的土地;外来移民须向酋长交纳地租并服劳役。1962年,卢旺达独立后,颁布了《土地改革法令》,决定对氏族部落土地所有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革,实行土地国有化,限制酋长对土地占有、分配的权力。同时规定,未经国家许可,禁止出售或出租土地,土地属于氏族成员、村社成员和耕种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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