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邦际水纠纷裁决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1页(350字)
印度1956年《邦际水纠纷法》规定:(1)根据本法成立水纠纷法庭后,中央政府应依照本法第8款之规定,将水纠纷和任何与之有关的事项提交法庭进行裁决。(2)法庭将对提交之事项进行调查,并向中央政府提交一份陈述调查事实的报告,并就所提交之事项作出决定。(3)针对法庭作出的决定,如果中央政府或任何一邦政府持有异议,认为决定的有关事项需要说明,或认为最初提交法庭的事项以外的某一方面需要指导,那么,中央政府或邦政府则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法庭作出决定之日起的3个月内就此再度呈报法庭,提请法庭进一步考虑。基于这种情况,法庭可以向中央政府提交一份进一步的报告,作出相应的解释或所要求的适当指导,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作出的决定应当是被认为作了相应修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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