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58页(582字)

侦查破案过程中采取有效方法防止犯罪嫌疑人变卖或转移所持有的赃物的一种侦查措施。通常适用于侦破盗窃、抢劫、诈骗、走私、贩毒、贪污、贿赂等案件。往往与现场勘查、通缉、通报等侦查措施同时采用。当侦查机关一旦判明犯罪嫌疑人持有赃物时,即要迅速与犯罪嫌疑人可能前去销赃的部门联系控制事宜或对可能转移赃物的场所进行监控,或者派专人进行个别布置。应重点控制的范围通常是:收购部门;修理行业;变卖点、委托行、集贸市场、旧货市场等;金融机构的金银、外币兑换处;宾馆、饭店、居楼等;车站、码头、机场、商店以及其他人流量大的场所等。为了便于识别和查获赃物,应将赃物名称、数量、号码、体积、价值、成色等具体特征告知协助监控的部门和有关人员。在控制方法上,根据案件具体性质和赃物的情形,可发动行业职工进行协查控制;可以组织治安保卫人员进行严密的社会控制;可以依靠治安、工商等职能机关加强公开行政管理控制;可以布置秘密力量加强交易场所的控制等等。根据需要还可组织专门力量对有关场所进行秘密控制。对可疑物品进行仔细检查,注意识别变态赃物,必要时可提交失主或有关人辨认。应注意查明出售赃物的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受其委托、指使的其他人。还应注意持赃人是否另约地点销赃或转移赃款赃物,是否倒换赃物等等。要加强阵地控制,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布控、监控措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