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土地改革优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3页(267字)

秘鲁《土地改革法》第103条规定,在共管者中间划分某一田产时,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始终直接耕种这块田产的共管者或虽未直接耕种却是农民者,有权优先分得土地。在此情况下,分得土地者将分10个年度付清地价。地价将按本法令确定。如还有别的一般物资,应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二个或二个以上共管者的条件相同,可把田产分给多数人指定的共管者;如未达成协议,则把田产分给土地法官指定的共管者。如果共管者中间谁也不具备指明的条件,或者他们都弃权,则把田产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人,但共管者们拥有赎回权或优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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