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会施行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2页(617字)
台湾1985年2月13日修正发布《农会法施行细则》。共10章67条。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总则,规定省(市)县(市)主管机关的本法执行机关为各该政府的农业行政部门。第2章任务,主要对农会办理农会法中有关传播农事法令、调解农事纠纷,组织农事研究班、设立各类农业生产资材加工厂或制造厂、设立门市部供应社员生活用品、设立农业仓库等事业作出进一步规定。第3章设立,主要对农会划设农事小组、办理农会合并业务等作出规定。第4章会员,对农会法中有关实际从事农业的会员的审定资格、会员入会申请、会员会籍管理、会员资格审查校正及复审、下级农会参加上级农会选任代表的名额规定等作出具体规定。第5章职员,主要对农会理事、监事候选人资格、申请办理农会理、监事候选人登记,候选人资格审查小组组成人员、农事小组长、副组长选举方式、各级农会总干事的资格等作出规定。第6章权责划分,对农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农会理事、监事的职权、总干事、农事小组长的职责等作出规定。第7章会议,对农会会员大会、农事小组会议、农会理、监事会议制度等作出规定。第8章经费,对农会经费的使用作出规定,根据规定,基层农会募集的农业推广经费,基层农会自行留用80%;提拨县(市)农会15%;提拨省农会5%,由县(市)农会统收转解。第9章监督,对农会整理方法、期限和农会职员违法后停止其职权或解除其职务等有关事宜作出明确规定。第10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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