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水产信用保证基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6页(280字)

韩国《农林水产业者信用保证法》规定:(1)为保证获得农林水产业资金融通的农林水产业者的信用,在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设置农林水产业者信用保证基金。(2)基金财源包括:政府及地方自治团体的捐款;金融机关的捐款;农林水产团体的捐款;因管理、运用基金而产生的纯利益金。(3)金融机关须将其不超过贷出全年率5‰的金额捐献给基金。(4)基金的运用及其他信用保证业务,由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承办。(5)基金除过渡该保证债务和补充基金运用上的必要经费外,不得使用;基金剩余金可存入管理机关或购买国债、地方债及政府保证支付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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