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会监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2页(374字)
台湾1985年《农会法》第9章监督中规定,农会怠忽任务,妨害公益,或逾越其任务范围时,主管机关可予以警告;农会的决议,有违反法令、妨害公益或逾越其宗旨、任务时,主管机关可令其撤销其决议;农会违反其宗旨或任务,其情节重大者,主管机关可予以解散或撤销其登记,农会解散后,就即重行组织;农会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或有其他重大事故,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经有关部门核准,停止会员代表、理事、监事的职权,经整理后,应令其改选。本章还规定,农会的选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科3万元以下罚金;农会聘任总干事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科3万元以下罚金;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害他人竞选或使他人放弃竞选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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