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会经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2页(444字)

台湾1985年《农会法》第8章经费中规定,农会经费包括:(1)入会费,会员入会时一次缴纳;(2)常年会费,会员按年缴纳,下级农会应将20%部分提缴上级农会;(3)事业资金,限于举办各种事业使用;(4)农业推广经费募集收入,限专用于农业推广事业;(5)农会金融机关,应将每年度所获纯收益拨出一部分,用作各级农会辅导及推广事业费,不得少于10%;(6)政府辅助费,在财政预算中,应编列农会农业推广事业辅助费;(7)农会各种事业盈余及政府委托事业提拨收入,按农会事业损益决算办理;(8)其他收入。本章还规定,农会经济事业、金融事业、保险事业及农业推广事业的会计分别独立。农会总盈余,除弥补亏损外,依下列规定分配:(1)公积金20%,专户存储,不得分配;(2)公益金5%,须经主管机关核准方可动用;(3)农业推广、训练及文化、福利事业费不得少于60%;(4)各级农会间有关推广、互助及训练经费5%;(5)理、监事及工作人员酬劳金不得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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