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会会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2页(219字)

台湾1985年《农会法》第7章会议中规定:(1)农会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2)省(市)以下各级农会每年一次;农事小组每三个月至少一次会议。(3)农会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监事会议由常务监事召集。(4)农事小组应举行小组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一次,由组长召集。(5)农会会员(代表)大会对重大问题决议时,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及2/3以上出席人员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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