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地役权范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3页(234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737条规定:(1)权利人,为保持并行使地役权,有进行一切必要行为的权利。(2)但前款情形中,权利人应承担以损害最少的方式行使其他地役权的义务。(3)供役地人不得进行妨碍他人行使或使他人难以行使地役权的任何行为。第738条规定:(1)地役权产生的权利及义务已明确登记的,地役权的内容以登记的为准。(2)地役权的内容,在登记的范围内,依其取得原因或依其较长时间内无争议且善意地行使的方式而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