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果树损失共济保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7页(609字)

日本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规定,将果树损失共济纳入非强制性保险规划,并规定:(1)共济标的,果树保险包括水果(共济标的)的果树。(2)投保条件,果树险保单是农户与有关组合或地方政府签订的合同。如果组合大会或地方政府大会决定合格的农户要把他们的果园投保,农户就有义务投保。最低果园面积由各组合或地方政府规定,在5公亩-30公亩之间。(3)保险灾害范围,因台风、洪水、干旱、严冬、大雪和其他气象因素、火灾、植物病虫害及野鸟和野兽等灾害,致使果树枯萎至死、被水冲走、失踪、被淹埋或严重致残时,保险人负责向农户赔付。(4)保险日期,从组合或地方政府规定的一天起到次年的这一天止,保期为一年。(5)保额,每一个农户在一定范围内定一个保额。最高保额为可保价值的80%;最低保额由组合或地方政府规定,但最低不能少于可保值的40%。(6)保险费率及保费补贴,大臣根据过去20年里各区的年度保险损失率规定最低保险费率。各共济组合或地方政府规定它们的实际保险费率,实际保险费率不得低于大臣规定的最低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每三年修正一次。关于保费补贴,政府应向农户提供50%的保险费补贴。(7)损失理算,损失理算员对所有报有灾损的果树作一次调查,调查受灾程度,并对可能的损失额作出估计。(8)分析和再分保,共济组合或地方政府以成数分保方式分给县级联合会。政府再以超赔分保方式分入联合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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