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养蚕事业共济保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8页(578字)

日本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规定,将养蚕事业共济纳入全国强制性保险规划,并规定:(1)共济标的,主要是蚕茧。(2)参加共济条件,不管养春蚕、早秋蚕或晚秋蚕,只要农民的养蚕量在都道府县知事规定的半盒到两盒蚕卵范围内,保单便自动生效(一盒蚕卵有两万个)。(3)共济责任,农民养的蚕或种的桑树因受规定所列灾害蒙受的损失,都在共济责任范围内。(4)共济期限,春蚕从桑树叶发芽时起到收茧时止。早秋蚕和晚秋蚕分别从所用的桑树叶发芽时起到收蚕时止。(5)保额,在养蚕业共济中,蚕农受灾损失超过蚕农标准产量的20%时,保险人负责赔偿。(6)保费,保额乘以保险费率即是保费。大臣可根据每个县在过去20年里的年度保险损失率以及该县各个共济组合或地方政府所处地区的地理特征来规定最低保险费率。各共济组合和地方政府自己确定实际保险费率,但不得低于大臣规定的最低费率。保险费率每三年作一次修订。(7)保险费补贴,政府补贴为蚕农承担部分保费。具体保费份额按有关规定执行。(8)损失理算,应根据大臣规定的固定程序作损失理算。(9)赔付,蚕农减产超过标准产量的20%,共济组合和地方政府可根据规定算式向蚕农支付赔付额。(10)分保和再分保,县级联合会以成数分保的方式分入农业共济组合等的养蚕保险业务,政府再以超赔分保方式分入联合会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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