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温室损失共济保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8页(586字)

日本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规定,将温室损失共济纳入非强制性保险规划,并规定:(1)共济标的,主要是温室,如果农业共济组合或地方政府决定承保,也可包括温室里种植的植物以及使用的取暖设备、保温设备等。(2)共济条件,保单应逐个温室签订。温室面积超过共济组合或地方政府规定的2公亩到5公亩最低水准的农民均可申请加入共济。玻璃温室面积应是上述面积的两倍以上才能申请加入共济。(3)共济责任范围,因台风、洪水、冰雹,以及其他气候因素、火灾、爆炸、飞机和车辆事故、病虫害、野鸟和野兽造成的损失都在共济责任范围内。(4)保险期限,为付清保费后第二天开始的一年。(5)保额,每一个温室的保额由农民自行决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可保价值的80%,最低不得低于共济组合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额(可保价值的40%-60%)。(6)保费,大臣可根据过去几年里每一组合的年度保险损失率来决定最低保险费率。实际保险费率由共济组合和地方政府定,但不得低于最低费率。保险费率每三年修改一次。(7)保费补贴,政府可向农民提供保费的50%补贴。(8)赔付,当温室的损失超过3万日元时,组合或地方政府可根据规定算式赔付。(9)分保和再分保,对一般事故,县级联合会以成数为基础分保下属共济组合或地方政府的业务。特别的风暴、暴风雨和地震造成温室完全损失,全部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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