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食品卫生规则补充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2页(194字)

欧共体1993年《关于食品卫生的法令》第7章规定:(1)各成员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食品卫生法作相应的补充、修改,并施行,但必须不违背法令。(2)只有第4章中列出详细规定之后,各国才可在服从法律条文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3)有修改要求的成员国,应该和欧共体委员会以及其他成员国进行协商。委员会和各成员国根据有关法令规定的食品总则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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