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地方防洪委员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51页(487字)

英国《环境法》第18节第1条规定,依照下述第2条、第3条关于地方防洪规划规定:与该规划相关的任何地方防洪委员会由不少于11人、不多于15人的成员构成。第2条规定,区域防洪委员会可在提交机构的地方防洪规划中提出如下建议:与该规划相关的任一委员会应由多于15人的成员组成;这样提交的规划将用来规定一个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如果该规划中包含了按本条提出的与该委员会相关的建议。第3条规定,依照前述第17节第8条授予大臣的权力包括如下指挥权:与前述第2条建议有关的委员会或者由推荐的成员人数组成,或者由大于15人的成员人数组成。第4条规定,地方防洪委员会由下述人员组成:(1)区域防洪委员会从它自己的成员中任命的主席;(2)该委员会任命的其他成员;(3)根据地方防洪规划的条件,由代表任命委员会任命的成员。第5条规定,由代表任命委员会任命的地方防洪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必须比区域防洪委员会任命的成员总数多1人。第6条规定,在任命一个地方防洪委员会的成员时,区域防洪委员会必须考虑到他在与该委员会职能相关事务方面的经验或者已经显示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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