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记者和常驻新闻机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63页(1333字)
国家对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活动以及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在中国设立及运转等依法进行的行政管理。外国记者包括常驻记者和短期采访记者,前者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常驻中国6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后者指来中国6个月以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是指由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并有1名或者1名以上人员的分支机构。1990年1月19日国务院发布《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是外国记者和常驻新闻机构的主管部门。
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常驻记者,应当向外交部新闻司提出申请,申请应由该机构总部负责人签署,并包括以下内容:该新闻机构基本情况;派遣记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别、履历、常驻地区;派遣记者的职业记者证明文件。申请经批准后,该记者应在抵达中国7天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新闻司办理注册手续,驻北京以外地区,到新闻司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手续,领取《外国记者证》。
外国新闻机构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应当向新闻司提出申请,申请书应由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包括以下内容:该新闻机构基本情况;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名称、常驻地区、业务范围、人数、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别、履历;该新闻机构本国注册证书副本。申请经批准后,该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抵达中国后7天内,持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书和本人及其他人员的护照到新闻司或新闻司委托的机关办理注册手续,领取《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
外国记者随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者外交部长来中国访问,应当由该国外交部事先统一向中国外交部申请并经批准。外国短期采访记者、记者团组到中国采访报道,应当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中国国内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关办理签证。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在中国境内的采访活动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提供协助。
外国记者和常驻新闻机构应当在注册的业务范围或者商定的采访计划内进行业务活动。外国记者采访中国的主要领导人,应当通过新闻司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外国记者采访中国的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应当向有关人事部门申请,并经同意。外国记者和常驻新闻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架设无线电收发报机和安装卫星通信设备;在中国境内使用对讲机及类似通信设备,须向中国政府通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外国常驻记者应当于离任前30天书面通知新闻司,并在离任前到新闻司或其委托的机关注销《外国记者证》。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应当于关闭前30天通知新闻司,并在关闭后到新闻司或其委托的机关缴销《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
外国记者和常驻新闻机构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的,新闻司可以视情节予以警告、暂停或者停止其业务活动、吊销《外国记者证》或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