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93页(453字)

实行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行使,它们彼此独立、互相制衡的国家的宪法。是以宪法确定的政体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三权宪法的理论根据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于1748年在其所着《论法的精神》(《De I’Esprt des Lois》)一书所创立的三权分立学说。它一般规定,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内阁(或总统)行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突出三权独立、三权制衡。三权分立学说曾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君主专制、要求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度的思想武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把它订入宪法,作为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1787年《美国宪法》和1791年《法国宪法》先后确认这一原则,成为美洲和欧洲最先出现的三权宪法。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明确规定: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进一步强调分权制宪的重要性,几乎成了后来资产阶级制定宪法的共同依据。现代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基本上都属于三权宪法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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