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群岛外国渔船作业规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2页(447字)
所罗门群岛《渔业(外国渔船)规则》第7条规定,作为执照的一个条件,领取执照的外国渔船船长应:(1)遵守1972年渔业法,及依此法制定的任何渔业规则;(2)遵照受权官员的合法指令;(3)允许受权官员检查渔船、渔获物、渔具和其航海和渔捞记录;(4)随船携带执照,并应受权官员的要求,出示执照或在执照尚未收到时,出示该船现有执照的号数。(5)接纳观察员,并应在下列情况下允许观察员登船或离船:在渔业区域内,首席颁证官员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渔业区域之外,由首席颁证官员与船主或船的承租人协商后指定的时间和地点。(6)为观察员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包括食品、住宿和医疗,标准与船上高级船员相同。(7)允许观察员观察和记录捕鱼作业的所有或任何细节,并允许他使用:船上或卸货的渔获物,以便获取有关管理的或生物学的资料和样品;每日的捕捞记录;海图和航海日志;通讯系统,以便为了执行其任务与首席颁证官员联系;合理要求使用的其他设施和设备,以使观察员能执行其任务。
上一篇:所罗门群岛外国渔船执照发放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