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森林改造计划赔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5页(306字)

芬兰《森林改造法》第21条规定:(1)如果计划之申请人不愿继续执行计划而中断了计划的准备工作,或已拟定的计划之一部或全部因林主的原因没有在5年内执行完毕,又提出不正当理由者,国家林业总局得决定该计划之费用应得到部分或全部赔偿。(2)在工程竣工之后20年内,如果林主不进行排水沟的清理、造林地抚育和林道养护,又未在中央林业委员会或区林业局规定的时期内改正错误,国家林业总局有权对发放之资助费及种苗价款进行部分全部索赔、包括国家应收之利息,或缩短原订还款年限。(3)在做出第一款决定之前,国家林业总局应对计划申请人进行教育,在作出第二款决定之前,应对林主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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