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森林施业计划编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4页(409字)

日本《森林法》第11条规定,森林所有者在依省令规定,编制以5年为一期的森林施业计划,并将其向管辖作为该森林施业计划对象的森林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提出后,可要求对该森林施业计划适当与否进行认定。森林施业计划,对森林所有者的全部森林,必须根据关于该森林所有者所规定的森林施业的长期的方针而制定。在森林施业计划中,必须记载下列的事项:(1)对作为其对象的森林所在场所别的面积,人工栽植有关的森林与其他森林的区别,树种或森林的形态,林龄及树木的体积;(2)采伐的森林按其所在场所别的采伐时期、采伐面积、采伐树木体积及采伐方法;(3)造林的森林按其所在场所别的造林时期,造林面积,造林树种及造林方法;(4)保育种类别的面积;(5)其他省令所规定的事项。第14条规定,认定森林所有者,除因灾害及其他无法抗拒的理由外,对作为该森林施业计划对象的森林的施业,必须遵守该森林施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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