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0页(741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联邦德国农业十分落后,农牧产品缺乏,粮食实行配给,肉菜、水果不能自给,依靠进口。为改变这种被动局面,联邦政府采取一系列扶持政策,全面支持农业发展,使得农业在较短时间迅速恢复壮大。为了实现农业现代化,联邦政府1953年制定了“15-20年农业结构改革规划”,并于1955年颁布了《农业法》。该法确定了立法目标,在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农业适应德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并最大限度地向人民提供食品,应运用一般的经济政策和农业政策——特别是商业政策、税收政策、信贷以及价格政策——的手段,使得农业能够弥补它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受自然条件决定的和经济上的缺陷,并提高其生产率。为此,农业人口的福利状况应与他们同等的其他职业人口的状况相适合。”该法明确规定,要采取措施使农民收入达到工人的收入水平。该法颁布后,联邦政府的许多农业政策,都是围绕着这个目标来确定的。如根据法律规定,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和经济措施,强迫实行土地兼并,使大批中小农户被淘汰,加速土地的集中。在政府财政支出中,设“土地整理费”,主要用于调整交换农户之间的“插花地”,使之连成整片、大片,以利于机械化作业;设“土地出租奖金”,用以鼓励小农以出租土地的形式让出土地,以扩大“有生命力农民”的面积;设立“养老金”,鼓励年龄老的农民交出土地,由国家发给养老金。在国家农业贷款上,法律规定:凡10公顷以上的农场,才能取得年息3%-5%的低息贷款,10公顷以下的小农场,只能获得年息8%-12%的短期贷款。目的是使农场数量减少,以增加大型农场。《农业法》还规定,为了更好地监督法律执行情况,联邦政府在每年2月15日以前向联邦议院和联邦理事会提交关于农业形势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