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地方农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页(556字)

1972年6月29日捷克斯洛伐克联邦议会通过《县和州农业管理法》。由3章18条组成。主要规定:(1)县农业局。是国家对县农业的经营管理机构,由国家农业和食品部部长设置,具体负责本县的农业筹划工作;负责管理属本县范围的统一农业合作社、国营农场、联合农业企业、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其他合作组织、属农业和食品部社会主义组织机构管辖的农业建筑企业及农业机器站;县农业局执行本法规定的工作任务;局长由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部长根据州农业局局长的建议任免;县农业委员会作为县农业局局长的咨询机构,执行本法规定的任务;县农业局局长是县农业委员会的当然主席,委员会成员的2/3由管理部门的代表选举产生,1/3由局长从其他组织和国家机构中任命。县农业委员会委员是荣誉职务。(2)州农业局。是国家对州农业的经营管理机构,由国家农业和食品部部长设置,执行本法规定的工作任务,受国家农业和食品部领导,局长由农业和食品部部长任免。州农业委员会作为州农业局局长的咨询机构,其成员根据州农业局长的建议,由农业和食品部部长任命。州农业局局长是州农业委员会的当然主席,委员是荣誉职务。(3)县、州在履行职责时要互相帮助,同本地区农业和食品工业部门合作。同人民委员会的关系和合作范围,要由国家政府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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