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明治时期水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67页(271字)
日本明治维新形成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同时对河川行政区划也实行统一管理。为治水、利水,修建挡水工程,中央政府在1897年制定《河川法》,实行新的蓄水政策,决定水利工程施工不用地方厅承担,采取上下游统一治水和保护森林、防治风沙的必要措施,禁止挪用水利工程费用为地方所用。该法还确定主管大臣管辖的河流,否定了水的私有权。中日甲午战争后,日本因工业发展急需增加水电建设。为协调国内各水利建设公团间利益,1901年,中央政府颁布《水利组合法》。该法规定,各地普通水利组合和水灾预防组合皆隶属内务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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