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江户时期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67页(266字)

日本江户时代是封建制完成时期,统治者为扩大和稳定经济基础,鼓励开垦荒地,兴修水利。对治水法律进行修正,颁布新的水法。根据水法规定,水利问题皆由农村相互间的协作团体来解决,而幕府不直接插手,主要负责枯水年的用水纠纷调解。并规定:用水户一旦加入了用水组合组织,不论任何原因,即使有的村庄得不到用水也不许脱离组织;水代米、井料米可作为从某村引水淹没该村以外的土地的补偿;将旱田变水田时不允许设置用水障碍;具有蓄水池的村庄可优先用水;对水源要保护;当坡地水田用水产生危机时也不许毁林铲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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