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机技术监察系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25页(290字)

俄罗斯1993年《关于国家对俄罗斯联邦自走式机械与其他机械形式技术状况监察的决议》规定,国家监察机构系统包括:(1)俄罗斯联邦农业部监察自走式机械与其他机械形式技术总状况,即国家总监察(俄罗斯国家总监)。(2)对各共和国农业部自走式机械与其他机械形式技术状况监察的国家监察局,包括俄罗斯联邦、边疆、州、自治区的农业管理局(司)和莫斯科、圣彼得堡市食品委员会。(3)在对自走式机械与其他机械形式技术状况的国家监察中,国家监察工程师的数量由相应的权力机关考虑功率的定额和所要检查的机器、设备和现有量,并考虑在此项拨款的范围内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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