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群岛外国渔船执照发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2页(191字)

所罗门群岛《渔业(外国渔船)规则》第4条规定:(1)执照的颁发应以船只在区域登记处有良好的信誉为条件。(2)执照应从颁发日起,在首席颁证官员在执照上注明的期间内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出一年。(3)只有当船只在区域登记处保持良好信誉,执照才保持有效。第5条规定,拥有执照的渔船有权在许可作业期间从事按照渔业法第7条在执照上注明的活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