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群岛外国渔船租用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2页(698字)
所罗门群岛《渔业(外国渔船)规则》第8条规定,对于根据所罗门群岛法律而建立的公司或渔民合作社所租用的并在所罗门群岛有主要业务场所的外国渔船来说,颁发给其船长的每一执照应有附加条件,即船长应确保:(1)除饵钓作业外,不得在低潮线500米内或任何离村庄一海里内捕鱼,也不得在首席颁证官员指定的、标在首席颁证官员核准的所罗门群岛渔区图上的任何所罗门群岛渔区内捕鱼,或以其他执照上没有核准的方式捕鱼。(2)如果允许从事竿钓渔业;不得在任何其他区域进行饵钓作业,除非该区域是现行的由首席颁证官员批准的饵钓渔场图上标明的区域并且应受到传统饵钓场场主与租用外国渔船的公司或渔民合作社之间达成的协议的限制;船上随时携带由首席颁证官员核准的最新版的饵钓渔场图;按首席颁证官员核准的格式作好饵钓作业的日志。(3)船上随时携带由首席颁证官员核准的,现版本国捕鱼区域图。(4)按首席颁证官员核准的格式,作好所有其他捕鱼业的日志。(5)以首席颁证官员指定的方式和格式,每周向其报告船位,以鱼种重量分类的渔获物汇总和他要求的其他情况。(6)以首席颁证官员指定的方式和格式,向他提交饵钓作业和其他捕鱼作业的日志,或者经首席颁证官员同意提供这些记录的扼要总结。(7)除去所有其他国家的捕鱼注册标识,并清楚地,在船首转角处,上层建筑两边和首席颁证官员指定的位置,漆上执照上注明的识别符号,采用白底黑字,黑底白字或类似的反衬颜色,要求清晰、明显,字母和数字的高度不小于1米;在船首或船尾用大写的字母漆上船的英文名字。(8)在所有饵钓艇和固定的渔具上清楚地展示执照所注明的识别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