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耕机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3页(266字)
台湾1961年《农耕机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10日以内之吊扣牌证,在吊扣期间不得行驶于市区及公路。第12条规定,利用农耕机拖车载运物品或人员有营业行为者,除吊销其牌证外,按照违反使用牌照税法之规定,移送税捐稽征处依法办理。农耕机如装固定车身变为小型货车者,应吊销其号牌及使用证。第13条规定,农耕机如行车肇事应由警察机关会同有关单位依法处理,必要时扣留其牌证,送管理机关注销,其涉及刑事范围者,移送法院法办,其经注销牌证者,6个月内不准重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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