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耕机行驶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3页(523字)
台湾1961年《农耕机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农耕机行驶市区及公路线时,除应遵守有关交通法令外,限制如下:(1)农耕机在市区或公路行驶时,驾驶员应随身携带“手扶拖拉机使用证”或“农用拖拉机驾驶证”,其驾驶人员之年龄应于18岁以上60岁以下为限;(2)农耕机应在慢车道或靠边行驶,如当地县(市)政府对行驶路线及时间有特别规定者,仍应从其规定,其在市区街道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公路上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3)农耕机行驶于市区或公路线上时,所附拖车载运物品应以自营农场生产品,农业生产必须之资材及一般非营业性之农家自用品为限;(4)农耕机附接拖车行驶市区及公路线上时,除驾驶员1人外,可附搭助手2人,空车时可搭乘人员5人为限,但手扶拖拉机拖车所载重量不得超过1000千克,所载物品与载物品台间之高度,不得超过150厘米,农用拖拉机拖车所载重量,依照拖车规定载重量吨位不得超过;(5)农耕机以附挂拖车1辆为限,农用拖拉机如需增挂拖车在2辆以上者,应报经当地公路监理机关核准;(6)凡未领有号牌之农耕机,不得附挂拖车行驶,但新自工厂或代理店购买途经市区或公路时,得出示购买证明,暂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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