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耕机登记条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2页(332字)
台湾1961年《农耕机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凡申请登记之农耕机应符合于下列各款规定:(1)农耕机行驶市区及公路时,应装配橡胶轮胎;(2)农耕机应具备喇叭及刹车。拖拉机之刹车,在负荷2500千克,其速度每小时10公里时于4米以内,每小时15公里时于8米以内能完全停止;手扶拖拉机之刹车在负荷1000千克,速度每小时10公里时于3米以内,每小时15公里时于5米以内能完全停止;喇叭音量,不得超过95分贝;(3)农耕机在夜间行驶时,应装备车灯,附挂之拖车前后,左右两侧亦应装反光镜;(4)手扶拖拉机所附拖车,其载物台与地面之高,不得超过50厘米,全宽不得超过125厘米,长不得超过180厘米,拖车挂搭时,不得固定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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