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耕地保护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4页(735字)

匈牙利1987年《土地法》第62条规定:(1)在第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下,对耕地质量造成损失者,除了赔偿损失以外,还要付一次性的土地保护费。(2)如果经过批准,并按规定在耕地上兴建保护土壤的工程设施、防护林、水渠以及把耕地用于市区的公共用地,则不付土地保护费。(3)对于临时或长期征用农业耕地者,如果把相当于土地保护费的价值的与耕地的质量相同的非耕地或5年以上未利用的土地,在工程开工时改造成为农业耕地,并关心其利用,可以不付土地保护费。(4)如果还不够支付按面积计算的把非耕地改造成耕地的费用总额,那么就要支付这部差价。第63条规定:(1)如果经过批准并且符合以下情况,则征用农业用土地只付一半的土地保护费:修建住宅;在大农业企业使用的土地上兴建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工程;兴建适于养的水库;兴建或加固为农业服务的防洪大堤。(2)如果征用大农业生产的葡萄园、果园和水浇地,应增加50%的土地保护费。第64条规定:(1)下列情况必须交纳土地保护费,费额由土地局确定:荒芜耕地,或失去了对土地进行暂利用、辅助利用或重新利用的机会;不遵守土地保护的规定,造成耕地污染使耕地的质量受到破坏;所征用的耕地,在征用期结束后仍不还农者;短期征用的耕地,在还农时质量下降者;未经批准或违背批准书的规定征用耕地、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或违背批准书的规定改变土地的种植类型,未经批准更新平原上的森林;如果使用者耕种土地,不按时对作物进行适宜的田间管理、施肥、除草和作物的保护工作。(2)如果私人无偿把自己的土地转让给了国家或农业合作社,那么他可以免付第(1)款中罚款。第65条规定,土地保护费和土地保护罚款不可免征,也不许给予优待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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