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44页(379字)

上级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变更原审法院裁判的诉讼活动。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错误判决直接进行纠正,以实现其审判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如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如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如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变更原裁定。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判决撤销原判,予以改判。对原判决主文内容部分维持,部分变更的,为部分改判;对原判决主文内容全部变更的,为全部改判。此外,上级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和类推判决的核准程序中,均可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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