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93页(501字)

也称“分权制”。资产阶级关于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机关相互关系的基本理论原则,即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内阁(或总统)和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又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制度。现代意义的三权分立学说是由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洛克(Locke John,1632~1704)首创,孟德斯鸠(Montesquieu charles Louis,1687~1755)完成的。它既是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反对王权、争取政治权力,要求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度的思想武器,又是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相互妥协、分享权力的理论表现。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一般按照这一原则来建立自己的政治制度。美国的1787年《宪法》、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和1791年《宪法》都确认了这一理论原则,其后为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所普遍接受,现已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普遍确认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三权分立作为民主制的一种形式,较之封建专制政体是一个历史进步,但也有其掩盖资产阶级国家实质的一面。分权实际上只能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不可能改变国家权力统一的阶级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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